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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沭阳国家经济开发区嘉兴路39号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推动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积极创新执法方式,纵深开展服务型执法,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裁量统一、过罚相当,努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选取4起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白银市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公司宣传食品中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近似母乳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甘肃某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产品介绍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近似母乳广告的情况。经核查,甘肃某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甘肃某乳业【冻干驴乳粉】产品介绍”驴奶的作用显示“驴奶与人奶极为相近,营养成分比例几乎占人奶所含成分的99%。味甘,性寒,主治消渴、黄疸…保持充沛的体力。除强身健体之外,还可以对肺结核、气喘、胃炎等起到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驴奶中富含芋碱酸,美颜美白效果极强。驴乳与人乳成分接近,富含功能性乳清蛋白和不饱和脂肪酸,具有延寿,增强抵抗力、免疫力,保肝护胃,美白等独特的功能作用。驴乳所有功效皆为天然的”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能积极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且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服务型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层次地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初次轻微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实施容错纠错,依法不予处罚,体现了从“罚”到“教”的转变。事后,执法人员结合经营主体对法律和法规理解不深、掌握不准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给予“一对一”行政指导、政策解读等服务,帮企业纠正广告宣传误区,体现了刚柔并济、暖心高效的现代化市场治理新生态。
二、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祝某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30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天祝某母婴生活馆销售侵权母婴用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现场发现不同生产批号的“贝亲/Pigeon”奶瓶2个,货值金额338.00元,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贝亲/Pigeon”奶瓶的供货商的资质。经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贯彻落实服务型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一是主动委托辨认。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证据,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委托生产厂商对该店销售的同款不同批号的产品做辨认,确定当事人是否侵权。二是强化执法说理。案中、案后我局积极向母婴店及社会公众普及商标法律和法规知识,以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注重标本兼治。积极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
三、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陇南某车辆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改装电瓶车。经核查,该公司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型号为TDT019Z的电瓶车,涉案货值2100元,当事人擅自对车辆进行鞍座加长、后座附加箱包等改装,致使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符,通过跨区域协查确认,改装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实施且车辆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甘肃省电瓶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整改恢复车辆原状,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已整改车辆不予没收。事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考量“未销售、无后果、主动整改、首次违法”等情节,采用“从轻处罚+教育引导”执法模式,指导当事人限期拆除改装部件,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为小微企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典型意义】本案是服务型执法与跨区域执法协作的生动体现。一是跨区域协作精准发力。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四川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精准核查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彰显市场监管协作效能。二是坚持惩教结合、过罚相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整改态度与社会危害性,精准裁量实现过罚相当。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通过案件回访做好法律宣讲与服务指导,帮助当事人明确行为边界,推动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州区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州区某食品超市销售的桑葚做监督抽检,报告数据显示在该超市抽取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张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桑葚2箱,每箱8kg,单价45元/箱,零售价为8.3元/斤,涉案金额为1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现场提供了涉案桑葚供货者的资质、购进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资料,如实陈述涉案“桑葚”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范例。一是彰显刚柔并济的法治精神。坚持“严”字当头,持续加大食品监管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和突破道德底线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注重对尽责主体的“柔性”保护,实现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体现进货查验的盾牌作用。明确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经营者自我保护、依法免责的关键依据,强化了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三是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管路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依法包容审慎监管,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为守法主体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实现有效监管与激发活力的相适应、同发展。
